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1民初581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晶,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廷煌通信设备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桥东路52号铺。
经营者:黄柳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廷煌通信设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廷煌通信设备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