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民初557号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园区。
法定代表人:化绍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宁县联盟渔具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河北乡韩三分村西。
经营者:邱孟天,男,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沧州市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凤,河北秦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肃宁县联盟渔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