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城阳区利鑫客来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宏业小区8号楼网点105。
经营者:王长勇。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利鑫客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6月17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额4324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城阳区利鑫客来超市经营者王长勇的银行存款4374元。
该款项扣缴执行费50元,向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案款4324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城阳区利鑫客来超市所负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