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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德安县南方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4知民初51号
案件名称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德安县南方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德安县南方家具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4知民初51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3。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楚韵,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安县南方家具城,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注册号360426600065230。

经营者:杨声文,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荣,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安县南方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楚韵、被告的经营者杨声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27145070号、第10729521号、第10296215号、第14816409号、第10296167号、第811497号、第282971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拆除店铺招牌中及店铺内带有上述商标以及带有“南方”、“南方家居”字样的一切图文标识;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2500元(包括原告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付的合理开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系第27145070号、第10729521号、第10296215号、第14816409号、第10296167号、第811497号、第28297160号等系列图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原告投入大量资源致力于品牌建设,使“南方.NANFANG”、“南方家居”、“NAFFON”等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的加盟许可合同终止后,依然持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鉴于原告商标和企业的知名度,又鉴于被告之前曾加盟过原告的商标品牌,被告对原告的商标和企业应当明知,被告在未与原告续签加盟经许合同和缴纳加盟费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原告“南方家居”、“NAFFON”等商标标识,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标、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主观恶意和不正当性。

为维护原告权利,依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特提起诉讼。

希望判如所请。

被告德安县南方家具城辩称:德安南方家具现在经营者是付玲芳,因此原告将杨声文列为经营者错误。

原德安南方家具城经营场所现在为梦帝雅家居,经营者是杨声文。

杨声文2019年1月15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后,接手原德安南方家具城,将营业执照悬挂在显著位置,原门头、背景墙因春节后没有及时更换,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及时做了更换。

原告通过公证取证的标价牌、订货单是因为付玲芳印刷过多,为避免浪费才继续使用的,但是在标价牌上标明了生产厂家,因此杨声文不存在侵权行为。

杨声文作为加盟商经销过南方家俱,并交纳了保证金,在加盟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没有停止合作,被告采取实际进货销售的方式,原告也没有通知被告终止或解除合同、退还履约保证金,因此双方合同没有终止或解除。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

第二、被告营业执照、经营者个人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适格。

第三、(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44号、第38345号、第38347号、第38348号、第38350号、第38352号、第3835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是涉案第27145070号、第28297160号、第14816409号、第10296215号、第10729521号、第10296167号、第811497号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2019)川国公证字第38355号公证书及相关荣誉证书、专卖店加盟合同等证据,证明第811497号商标2010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先后获得“成都市双流区政府质量奖证书”、“四川名牌产品称号”、“四川省著名商标”、“2017年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证书”、“2017年省级名优产品推广应用名录证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等一系列荣誉。

同时产品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并出口国外。

第五、相关广告合同及聘请明星代言截图,证明原告为提升品牌和商标知名度作了巨大投入。

第六、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加盟合同书》、(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481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于2014年加盟原告,合同到期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广告宣传单上使用原告第10729521号图文商标,在路引上使用原告第14816409号图文商标,在价目表上使用原告第811497号、第28297160号商标,员工名牌上使用原告第10296215号、第14816409号第10296167号注册商标,给原告造成损害。

第七、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已支付律师费10000元。

被告德安县南方家具城质证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三、四、五、六、七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4815号公证书达不到证明目的,该店的店招不是杨声文做的,价格标签是由于印刷数量过多继续使用,但是产地都有标明,不会造成混淆,订货单也是同样的情况,不能证明被告有故意侵权行为。

公证书没有拍摄店中的营业执照,没有对经营者的身份予以确认,当时店内的营业执照应该是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

证据二是复印件,原告认定的侵权时间段内杨声文不是德安县南方家具城的经营者,对原告将杨声文列为被告有异议。

另外,双方签订加盟合同时原告收取了杨声文2万元押金。

被告德安县南方家具城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材料:第一、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营业执照,证明原告在取证过程中,该店店名是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店,不是德安县南方家具城,杨声文2019年1月15日经营德安县梦帝雅家居后,对店内进行了改造。

第二、德安县南方家居营业执照一份,证明经营者是付玲芳,不是杨声文。

第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函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律师函后就即时更换了店招。

第四、押金收据,证明2014年双方签订加盟合同后,原告收取了被告押金2万元。

原告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两份营业执照的经营地址不一致,被告一方面说不是经营者,但是一方面又解释为什么在价格标签上使用原告的商标,因此被告无疑就是本案中侵权主体。

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的诉辩及举证、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系第27145070号、第10729521号、第10296215号、第14816409号、第10296167号、第811497号、第28297160号等系列图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其中第1072952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

床垫;

桌子;

梳妆台;

茶几;

办公家具等。

第2714507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7类:家具保养、家具修复。

第1481640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35类:广告;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进出口代理;

拍卖;

替他人推销等。

第2829716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桌子;

沙发;

梳妆台;

金属家具;

床;

床垫等。

第81149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沙发、家具。

第1029621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布告板;

工作台;

家具等。

第1029616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

盛葡萄酒大木桶;

工作台;

竹木工艺品;

镜子(玻璃镜)等。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注册期内。

2010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第811497号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还先后获得成都市双流区政府质量奖、四川名牌产品称号、四川著名商标、2017年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证书、2017年省级名优产品推广应用名录证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原告为扩大商标和产品知名度,投入资金进行广告、宣传。

2014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加盟合同书》,约定被告有权在合同期内在经营范围内使用“南方”商标、商号的权利,原告向被告提供专卖店装修设计方案、装修工程施工图纸、卖场饰品等方案。

被告在合同期内完成提货额100万元,合同期从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

2019年4月3日,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余志文同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来到被告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宝塔大道共安大桥旁的“南方家居”店铺,余志文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店购买了床头柜一个,取得“定货单”和“宣传单”各一份,余志文用微信支付的方式付款。

公证人员对店铺含有“南方家居”等字样的相关标识进行拍照。

根据公证书可以看到,被告店招为醒目的“南方家居”四个大字,在店内楼梯踏步上有“南方家居欢迎您”的字样,订货单上和商品价签上印有第811497号图文商标,收银台的背景墙上有醒目的第10729521号的图文商标,工作人员的名片上印有第10296215号、第10296167号、第14816409号商标标识。

2019年4月2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店铺招牌,并且在销售经营过程中停止使用一切原告的注册商标。

被告在收到该律师函后,已将店招及收银台背景墙上的商标标识予以了拆除。

本院另查明,从工商信息系统查询,德安县南方家具城现仍处于开业状态,经营者为杨声文。

本院认为,一、被告提交的“德安县南方家居”营业执照与本案被告“德安县南方家具城”名称不一致,经营者不一致,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不能证明“德安县南方家具城”的实际经营者不是杨声文,故本院认定“德安县南方家具城”是本案适格被告。

二、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是第10729521号、第27145070号、第14816409号、第28297160号、第811497号、第10296215号、第10296167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至今仍处于有效期内,原告在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内享有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三、关于本案侵权事实认定。

被告在与原告《加盟合同书》到期后,未经原告同意,仍然在店铺招牌上及收银台的背景墙上使用原告的第27145070号、第10729521商标,在订货单上和商品价签上使用原告第811497号、第28297160号商标,工作人员的名片上印有第10296215号、第10296167号、第14816409号商标,被告的行为具有攀附和混淆性质,容易使消费者误认其经营的店铺与原告的商品存在特定联系,足以引起市场混淆,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赔偿数额。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数额。

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经营规模、侵权产品价值及维权的合理支出,结合本案被告在收到律师函之后已更换了店招及收银台背景墙的事实,酌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德安县南方家具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第10729521号、第27145070号、第14816409号、第28297160号、第811497号、第10296215号、第102961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德安县南方家具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88元,由被告德安县南方家具城负担3000元,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17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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