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0民初115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江苏彭隆(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江苏彭隆(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翼城县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翔翼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安四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翼城县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北关加油站。
负责人:安四清,该加油站投资人。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与被告翼城县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及翼城县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北关加油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