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655号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达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苏美俊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新世纪工业园吼山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岳军。
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俊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8月27日,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