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7民初17460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住所地北京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丹,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安县双建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平安镇永平村。
法定代表人:刘俊环,职务不详。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庆安县双建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庆安县双建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