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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庆安县双建米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7民初17460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庆安县双建米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庆安县双建米业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7民初17460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住所地北京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丹,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安县双建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平安镇永平村。

法定代表人:刘俊环,职务不详。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庆安县双建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庆安县双建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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