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民初325号 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盛家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含山县华康调味品厂,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祁门巢宁路边。
投资人:汪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尘,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群群,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付玲副食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白家口冷冻市场C区124号。
经营者:谢付玲。
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含山县华康调味品厂、西安市莲湖区付玲副食经销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计4420元,由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