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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3民初24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张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248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姿颐,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系南充市高坪区亿豪烟酒店经营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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