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5民初216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XX街道办事处XX段。
法定代表人:邬某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楚韵,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市江川区闻见家居广场,住所地玉溪市江川县。
经营者:邓某。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溪市江川区闻见家居广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为163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