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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滕文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民初821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滕文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滕文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民初821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文平,原经营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白沙村星联白沙厨卫城。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滕文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滕文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滕文平立即停止侵害欧派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派”字样的净水机,停止在店面门头上使用“欧派”字样销售涉案产品;

2.被告滕文平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欧派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欧派”、“有家.有爱.有OPAICN”、“www.广东欧派电器.com”字样的净水机;

3.被告滕文平赔偿原告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

4.被告滕文平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欧派公司创立于1994年,是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欧派公司拥有的“”、“OPPEIN”等系列商标,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已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厨电、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欧派”系列商标不但是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其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7年9月,欧派公司发现被告滕文平在名为“富立方厂家运营中心”店内大量销售标有“欧派”、有家有爱有OPAICN”、“www.广东欧派电器.com”字样的净水机,该净水机上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和蒋雯丽肖像。

原告欧派公司委托公证机关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欧派公司认为,被告滕文平故意在其销售场所销售标注有“欧派”字样的净水器,构成商标侵权,另,被告滕文平为攀附原告欧派公司享有的“欧派”品牌的美誉,故意在其店面门头、产品上非法使用“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监制)”等字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欧派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提起诉讼。

原告欧派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欧派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标证据。

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欧派公司依法拥有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欧派公司依法拥有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3.(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3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欧派公司依法拥有第11375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4.(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欧派公司依法拥有第77318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组:原告欧派公司的商标已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驰名的证据。

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欧派公司依法拥有“”美术字体的著作权,该作品创作于1996年8月10日,与欧派公司第4378572、1128213、1137521号注册商标内容完全一致,也证明欧派公司“”品牌有一定的独创性及品牌历史悠久。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

证明原告欧派公司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曾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7.(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欧派公司及欧派公司品牌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内容如下:(1)2007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证明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2)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证明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被授予“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

(3)2008年2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颁发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明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先后于2005年3月、2008年2月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4)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颁发的证书,证明欧派公司在2012年度被评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

(5)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欧派公司质量被授予“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

(6)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颁发的证书,证明原告的欧派品牌战略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7)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原告2014年被授予“最具价值十强品牌”。

(8)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证明原告2014年被授予“创新能力十强企业”8.(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

证明欧派公司及欧派公司品牌最新获得的荣誉,内容如下:(1)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有效期为2016.1-2018.12,证明原告欧派公司OPPEIN、在餐具柜、家具、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知名度。

(2)2016年5月,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授予的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证书,证明欧派当选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

(3)2016年5月,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授予的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证明欧派的品牌价值。

9.(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欧派公司缴纳税款的部分情况,证明“欧派”品牌产生的利润效益巨大,该品牌价值极高,具体内容如下:(1)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五纳[2014]100014号纳税证明,证明原告欧派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壹亿肆仟肆佰柒拾捌万玖仟伍佰捌拾叁元柒角柒分。

(2)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纳[2014]100579号纳税证明,证明原告欧派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向该局缴纳税款柒仟伍佰玖拾柒万玖仟捌佰玖拾九元玖角叁分。

(3)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纳[2015]100174号纳税证明,证明原告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玖仟伍佰万玖仟壹佰零贰元陆角捌分。

(4)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纳[2015]101552号纳税证明,证明原告欧派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该局缴纳税款柒仟伍佰贰拾万贰仟捌佰陆拾柒元肆角叁分。

(5)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穗云国税纳[2016]100274号纳税证明,证明原告欧派公司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壹亿贰仟贰佰零叁万零陆佰陆拾柒元陆角玖分。

(6)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00000724号告知书,证明原告欧派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向该局缴纳税款肆仟贰佰贰拾玖万玖仟贰佰柒拾捌元捌角陆分。

(7)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00001248号告知书,证明原告欧派公司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叁仟陆佰伍拾捌万零玖佰零柒元捌角贰分。

(8)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00003448号告知书,证明原告欧派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该局缴纳税款肆仟贰佰肆拾贰万柒仟零壹元肆角肆分。

(9)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的00004591号告知书,证明原告欧派公司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贰仟零玖拾捌万壹仟零玖拾叁元肆角柒分。

10.(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

证明欧派公司通过央视、湖南卫视对“欧派”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欧派”品牌已被公众所广泛知晓,该品牌价值极高,具体内容如下:(1)2012年10月30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3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12月28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伍佰柒拾万元。

(2)2014年7月,欧派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1月12日,在湖南卫视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相关栏目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壹仟捌佰万元。

(3)2013年11月6日,欧派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约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CCTV新闻频道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肆仟零肆拾陆万叁仟玖佰柒拾元。

(4)2014年11月27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2015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在央视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陆佰万元。

(5)2014年10月22日,欧派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该协议书约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央视新闻频道宣传原告品牌,广告费为贰仟叁佰玖拾柒万元。

1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

证明欧派公司耗巨资聘请明星蒋雯丽对“欧派”产品进行代言的情况,进一步证明欧派公司推广欧派品牌耗资巨大。

12.(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7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通过平面媒体持续宣传欧派品牌的情况,也证明原告独创的“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持续使用宣传的情况,具体包括如下报纸及杂志:2011年4月21日《临川晚报》、2011年8月26日出版的《珠海特区报》、2011年9月20日、9月30日出版的《安庆日报》、2010年9月出版的《上海橱柜2010》、2011年4月出版的《瑞丽家居》、2011年6月出版的《销售与市场管理版》、2014年4月出版的《装潢世界》杂志、2017年12月10日出版第23期《现代家电》。

第三组:被告侵权事实方面的证据13.(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16号(包括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第四组:原告欧派公司合理开支的证据。

14.公证费票据1张,证明欧派公司的维权合理支出。

15.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075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侵权公证书所涉及的另一款产品吸油烟机已被中山二院判决滕文平停止侵权赔偿1万元。

16.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郑东新区白沙镇富立方厨卫门市部企业基本信息,证明原告取证时被告没有营业执照,原告进行举报,工商局责令其办理了营业执照,店铺经营者为滕文平,被告主体适格,且营业执照上的手机号138××××××××,与取证现场获取的名片电话一致。

17.QQ截图、支付宝截图一组,证明被告为适格主体。

被告滕文平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37857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燃气炉;

微波炉(厨房用具);

电炊具;

烘烤器具(烹调器具);

水龙头;

浴室装置;

消毒碗柜;

饮水过滤器;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汽浴装置;

坐浴澡盆;

沐浴用设备;

淋浴隔间;

洗澡盆;

坐便器;

厨房用抽油烟机;

灯。

有效期至2017年6月6日。

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2011年1月6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3月24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2821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家具;

餐具柜;

金属家具;

碗碟柜;

餐具架;

贮存架;

盥洗台(家具);

食品输送车(家具);

送晚餐小车(家具);

柜台。

经核准,1999年4月7日、2011年1月6日、2014年3月24日该商标先后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准,该商标多次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1997年12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3752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厨房炉灶;

煤气灶;

电器炊具;

烹调器具;

制冷设备;

干燥设备;

冷热饮水滤器;

饮料冷却设备;

电热水瓶;

制冷容器。

经核准,1999年4月7日、2011年1月6日、2014年3月24日该商标先后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准,该商标多次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2011年3月14日,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773187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顶灯;

烤箱;

烹调器具;

煤气灶;

热水器;

冰柜;

冰箱;

厨房用抽油烟机;

非实验室用炉;

水龙头;

浴室装置;

沐浴用设备;

抽水马桶;

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

消毒碗柜;

饮水过滤器;

电暖器;

打火机。

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

经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粤作登字-2015-F-00001907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欧派”,作品类别F美术,作者梁照堂,著作权人欧派公司,登记日期2015年3月24日,原作品登记证号19-2006-F-1320,原作品登记日期2006年10月27日,权利人2015年1月4日申请变更登记,原作品登记证书由登记机构归档。

登记证书所附作品为“”。

2009年4月24日,国家商标局商标驰字[2009]第7号“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授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2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认定第1128213号“”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第一次认定时间为2005年3月。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授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颁发证书载明,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被评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颁发证书载明,欧派公司“科学规划欧派大家居战略引领家居行业第二次革命”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颁发荣誉证书载明,欧派公司被授予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欧派公司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商标向欧派公司颁发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证书载明有效期为2016.1-2018.12。

2016年5月,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颁发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证书载明,欧派(欧派公司)当选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有效期2016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

2016年5月,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颁发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载明,欧派(欧派公司)的品牌价值为166.03亿元,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纳税证明,欧派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144789583.77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向该局缴纳税款75979899.93元,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95009102.68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该局缴纳税款75202867.43元,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122030667.69元。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出具告知书载明,欧派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向该局缴纳税款42299278.86元,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36580907.82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该局缴纳税款42427001.44元,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向该局缴纳税款30917096.12元。

2012年10月30日,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2013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12月28日,欧派公司赞助该栏目家装基金项目,赞助广告费为570万元,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全权代理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广告,其按时播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广告。

2013年11月11日,欧派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CCTV-新闻频道就欧派家居发布广告,广告费为40463970元。

2014年7月,欧派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在湖南卫视频道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就欧派集团旗下品牌发布广告,广告费1800万元。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2015年《交换空间》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欧派公司赞助该栏目家装基金项目,赞助广告费为600万元,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全权代理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栏目广告,其按时播出欧派公司广告。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合同约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央视新闻频道就欧派家居进行广告,广告费2397万元。

2013年7月20日,欧派公司(甲方)与蒋文娟(乙方)(乙方演员蒋雯丽)签订广告续约合约约定,欧派公司将在乙方代言期满后,继续邀请乙方演员担任欧派品牌橱柜、衣柜、卫浴的代言人,任期二年,报酬150万元。

2013年12月24日,欧派公司支付蒋文丽广告代言费150万元。

2011年4月21日出版的《临川晚报》、2011年8月26日出版的《珠海特区报》、2011年9月20日、9月30日出版的《安庆日报》、2010年9月出版的《上海橱柜》、2011年6月出版的《销售与市场管理版》、2011年4月出版的《瑞丽家居》、2014年4月出版的《装潢世界》杂志、2017年12月10日第23期出版的《现代家电》对欧派橱柜、衣柜、欧派家居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中使用有蒋雯丽人物形象,介绍欧派公司“有家、有爱、有欧派”文化理念,使用有“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

2017年8月27日,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王守贞称该中心受欧派公司委托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其受该中心委托到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以下简称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7年9月15日,在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徐某1监督下,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星联(白沙)厨卫城”北2排东3号的“富立方厂家运营中心”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净水机一套及吸油烟机一台(该净水机面板上标有“欧派”字样),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POS机刷卡凭条一张,《富立方厨电出库单》一张、印有“滕铭”字样的名片一张及印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宣传册一本。

王守贞对该店铺内、外景拍摄照片二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徐某1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十七张,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徐某2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二张,封存后的物品交由王守贞保管。

对上述过程,凤城公证处出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16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公证书记载,公证书所附《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王守贞的签名属实,公证书所附照片为王守贞现场所拍,与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所附宣传册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封存实物系王守贞购买取得。

公证书后附照片显示,涉案商铺门头有“富立方厂家运营中心旗下品牌西门子新飞欧派厨卫·····电话:138××××××××0371-6017××××地址:北二排东3号”字样;

名片中印制有“滕铭M:138××××××××QQ:77×××88”、“深圳市富立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品牌:万和热水器、西门子、新飞、欧派······”、“地址:郑州市白沙洁具厨电精品园区北二排东3号”;

“富立方厨电出库单”显示“17年9月15日”、“品名烟机9号数量1单价400”、“品名5级净水机数量1单价500”,金额共计900元。

POS签购单显示“日期:2017/09/15时间:10:53:20金额:RMB900.00”。

根据公证书后附照片并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实物,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箱正反两面左上角均印制有“OPAICN有家有爱有欧派TM净水机”,其中“OPAICN”为较大白色字体,下衬橘黄色矩形底色,“有家有爱有欧派TM”呈黑色,字体较小,“净水机”字体较大;

右侧为较大蒋雯丽照片,右下角有“蒋雯丽”手签文字及“影视明星:蒋雯丽”印刷文字。

包装箱左右两侧面印制有“技术参数”,以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东网址:www.广东欧派电器.comwww.gdoupaidq.com”等内容。

外包装箱内有“RO主机箱”一个、浅蓝底色“RO-3.2G”纸箱一个(内有塑料储水罐一个),相关配件一箱及“全自动逆渗透净水机使用说明书”一本,主机箱内有净水机一台,净水机正面为黄褐色面板,中间黑色显示板,面板左上角有“欧派”字样,其下有“有家?有爱?有欧派”较小文字。

“全自动逆渗透净水机使用说明书”未标注任何生产者信息。

公证书后附的宣传册中显示有吸油烟机、消毒柜、燃气灶、热水器产品,不显示有净水机产品。

另查明:1.落款日期为2017年11月15日的郑工商郑东举告字(2017)第07-02号“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书”载明,对于王守贞在2017年11月7日举报的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星联(白沙)厨卫城9家等涉嫌无照经营一案,经查,“厨卫城”一厅北2排东3号等已递交办照材料,执照正在办理。

2017年11月20日,“郑东新区白沙镇富立方厨卫门市部”(以下简称富立方门市部)注册成立,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白沙村星联白沙厨卫城,经营者滕文平,联系电话138××××××××,经营范围:销售:厨具、卫浴、五金。

2018年5月3日,“郑东新区白沙镇富立方厨卫门市部”经核准注销。

2.原告欧派公司提交的支付宝转账信息显示,手机号“138××××××××”对应的账户名为“美梦飞扬(滕文平)138××××××××”。

3.原告欧派公司提交(2018)粤2072民初1075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欧派公司以(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16号公证书保全购买的吸油烟机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起诉本案被告滕文平及案外人中山市宇派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令滕文平赔偿原告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中山市宇派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欧派公司6万元。

4.原告欧派公司提交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128120元,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未提交相应的律师费发票。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公司依法获得第4378572号“”商标,其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欧派公司长期的经营使用及大量的广告宣传,欧派公司欧派品牌的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其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滕文平原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富立方门市部经营地址登记为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白沙村星联白沙厨卫城,(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16号公证书记载,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店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星联(白沙)厨卫城”,现场取得的名片显示“滕铭”及“M:138××××××××”,该手机号码与原富立方门市部登记经营者滕文平的联系方式相同,亦与“滕文平”的支付宝账号相同,被告滕文平经本院传票传唤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综上,可以认定涉案被诉侵权的净水机产品系被告滕文平销售,滕文平系本案适格被告。

原告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包括饮水过滤器等,被告滕文平销售的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与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饮水过滤器系相同商品。

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箱标注的生产者信息为“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欧派公司认为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不是其公司的产品,被告滕文平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原告欧派公司或其委托的单位生产、销售,因此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的净水机产品不是欧派公司生产、销售。

被告滕文平在其店铺门头使用“欧派厨卫”文字,销售吸油烟机、净水机等产品,被诉侵权的净水机产品主机正面亦突出使用了“欧派”文字,上述使用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商标性使用。

上述“欧派”文字与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商标的读音相同,文字相同,排列方式相同,仅书写方式略有不同,容易使一般消费者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与原告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商标专用权。

被告滕文平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的来源,因此原告欧派公司要求被告滕文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欧派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欧派公司在使用“欧派”商标经营相关产品的同时,将“欧派”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至今,并自2011年开始在广告宣传中长期使用“有家、有爱、有欧派”的广告语,经过欧派公司长期的经营及广告宣传,使“欧派”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涉案侵权产品包装使用有包含“欧派”字号的企业名称“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包含“欧派”字号的网址“www.广东欧派电器.com”,及“有家有爱有欧派”文字,上述使用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涉案侵权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违反公平竞争及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欧派公司要求被告停止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欧派”、“www.广东欧派电器.com”字样净水机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欧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侵权产品使用了“有家.有爱.有OPAICN”,其要求被告滕文平停止有关“有家.有爱.有OPAICN”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

由于欧派公司未举证证明因被告滕文平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滕文平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欧派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欧派品牌的价值,被告滕文平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涉案商品的价格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滕文平立即停止在其店铺门头使用“欧派厨卫”文字;

二、被告滕文平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包装标注有包含“欧派”字号的“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欧派”、“www.广东欧派.com”内容的产品的行为;

三、被告滕文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四、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0元,被告滕文平负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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