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1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要区金利镇四星五金厂,经营场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新中心城区之厂房一(邓德然厂房第一卡)。
经营者:邓寿基,男,汉族,1993年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全平,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钊,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好博窗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红星社区星工二路6号1楼A区、6楼。
法定代表人:李增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要市金利镇协和锁厂,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金利新中心城区(邓志然宅)。
投资人:邓校祥。
原审被告:广东协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新中心城区(邓德然工业用地)。
法定代表人:邓志然。
上诉人高要区金利镇四星五金厂(以下简称四星五金厂)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好博窗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博公司)、原审被告高要市金利镇协和锁厂、广东协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星五金厂以其已与好博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星五金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要区金利镇四星五金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高要区金利镇四星五金厂负担。
高要区金利镇四星五金厂已向本院预交2300元,其多预交的11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