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97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音,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阳县至美映象百货店,经营者:林作新。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原阳县至美映象百货店(经营者:林作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