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民初112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光县东方圣源家具城。
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茧城大街203号。
经营者:侯英彪。
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东光县东方圣源家具城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调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并于同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包括原告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50元,退回4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