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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成都乐福好又多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京山县京正粮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4223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成都乐福好又多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京山县京正粮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成都乐福好又多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京山县京正粮油有限公司;资阳市粮食储备库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223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达,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翔,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乐福好又多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航鹰东路6号1栋2层250号。

法定代表人:李炳哲。

被告:京山县京正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雁门口镇郑岭村。

法定代表人:郑万新。

被告:资阳市粮食储备库,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凤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曹堂俊。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成都乐福好又多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京山县京正粮油有限公司、资阳市粮食储备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福州米厂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成都乐福好又多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京山县京正粮油有限公司、资阳市粮食储备库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米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成都乐福好又多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京山县京正粮油有限公司、资阳市粮食储备库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对被告成都乐福好又多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京山县京正粮油有限公司、资阳市粮食储备库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76元,减半收取计2638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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