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02刑初1180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磊,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南阳启东实业有限公司,住南阳市,户籍所在地桐柏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9年1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19年1月25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程镇,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超,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个体经商,住南阳市,户籍所在地桐柏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9年1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19年1月25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坡,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穆金川,男,1989年3月17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桐柏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9年1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于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改燕,女,1989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阳市中州路许庄,户籍所在地唐河县号。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9年1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于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磊、孙超、穆金川、杨改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磊、孙超、穆金川、杨改燕及辩护人程镇、陈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及庭审查明,2015年6月份,被告人孙磊、孙超在南阳市注册成立南阳启东商贸有限公司。
2017年底至今,被告人孙磊、孙超伙同被告人穆金川、杨改燕等人在南阳市高新区中州路许庄租赁民宅,生产假冒丹尼斯、A星、哈雷一戴维斯、鬼爪等注册商标的摩托车包等商品及自己注册商标的摩托车包及无标摩托车包,生产的上述产品由被告人孙磊在网上销售。
被告人孙磊通过员工王燕等人在淘宝网、阿里巴巴、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及国际速卖通、Ebay等电商平台将被告人孙超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及无标、自己注册商标产品销往国内外,其中,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丹尼斯、A星、哈雷一戴维斯、鬼爪等产品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美元4000余元,当场扣押各种摩托车包价值10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磊、孙超、穆金川、杨改燕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查正付等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磊、孙超、穆金川、杨改燕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磊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穆金川、杨改燕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磊、孙超、穆金川、杨改燕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孙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对被告人孙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对被告人穆金川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对被告人杨改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孙磊、孙超、穆金川、杨改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磊、孙超、穆金川、杨改燕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孙磊系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穆金川、杨改燕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磊、孙超、穆金川、杨改燕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穆金川、杨改燕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危害后果,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
)二、被告人孙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
)三、被告人穆金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四、被告人杨改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五、扣押的价值119334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摩托车包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上述判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