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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时代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历趣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1244号
案件名称天津时代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历趣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时代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历趣科技有限公司;爱奥乐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73民初1244号原告:天津时代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四纬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丁治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云志,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天津时代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强,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历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116号3号楼4层80366室。

法定代表人:张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军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雅,女,汉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爱奥乐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肖士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天津时代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时代公司)因与北京历趣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历趣公司)、爱奥乐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简称爱奥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天津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强、雷云志,历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军安、王月雅到庭参加诉讼,爱奥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

2.判令历趣公司和爱奥乐公司连带赔偿天津时代公司经济损失6218元。

事实与理由:1.天津时代公司系怡诺医生软件的著作权人,历趣公司在其经营的历趣网上传播与怡诺医生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云度医生软件,供他人下载、安装和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了天津时代公司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天津时代公司在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医院(简称高陵区医院)的相关设备上安装了怡诺医生软件。

关于该软件系统,高陵区医院的开户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检测稳定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

爱奥乐公司通过历趣网下载云度医生软件后,于2018年5月30日,前往高陵区医院,故意避开或者破坏天津时代公司为怡诺医生软件系统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窃取了怡诺医生软件中2017-2018年的数据,之后将怡诺医生软件卸载,然后安装云度医生软件,并且把窃取的数据导入至云度医生软件中,使得云度医生软件中显示出怡诺医生软件中的历史数据,蒙骗医院数月。

2018年7月23日,天津时代公司技术人员在高陵区医院发现怡诺医生软件被卸载,云度医生软件取而代之。

并且发现,云度医生软件中的模块,包括院内模块目录、院内工作台模块、移动查房模块、院内智控管理模块和院内系统设置模块,均与怡诺医生软件中的模块设置相同,除此之外,云度医生软件的界面名称、外观、组成与设计风格均与怡诺医生软件相同,因此,云度医生软件系对怡诺医生软件的抄袭剽窃。

3.历趣公司和爱奥乐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导致天津时代公司耗材损失6218元。

综上,历趣公司和爱奥乐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天津时代公司的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历趣公司辩称:1.其没有实施侵害怡诺医生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首先,天津时代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的软件名称是怡诺医生android系统院内医生端和怡诺医生android系统院外医生端,而历趣公司经营的历趣网显示的软件名称为云度医生,两者名称不同,不是同一软件。

其次,怡诺医生软件适用于安卓操作系统,而云度医生软件适用于苹果操作系统,两者适用系统不同,又因安卓、苹果操作系统具有不兼容性,故云度医生软件与怡诺医生软件非同一软件。

再次,历趣网是综合性平台,在该平台上,历趣网确实提供一些软件以供直接下载。

但是,历趣网并未将云度医生软件存储于服务器上,只提供了下载跳转链接,当点击页面中的苹果版下载按钮时,网页会直接跳转到苹果公司的应用商店,因此历趣公司并不提供云度医生软件的下载和安装服务。

最后,云度医生软件是否侵犯了怡诺医生软件的著作权,历趣公司不明知也不应知,且历趣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书副本之前,没有接到主张云度医生软件侵权并要求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的通知,目前云度医生软件页面已经无法打开。

2.天津时代公司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并没有提供证据来予以证明。

天津时代公司通过单方制作的损失费用表来证明其损失,没有证明力。

即使有,其损失也并非由历趣公司造成,与历趣公司无关。

综上,天津时代公司的起诉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爱奥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时代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天津时代公司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的服务协议复印件,证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2018津北辰证经字第200号公证书中的部分页面复印件,证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时证明历趣公司与爱奥乐公司共同侵害了天津时代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怡诺医生android系统院内医生端软件和怡诺医生android系统院外医生端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明历趣公司与爱奥乐公司共同侵害了天津时代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怡诺医生软件界面截图打印件,证明目的同证据3;

5.云度医生软件界面的侵权对比分析报告打印件,证明目的同证据3;

6.耗材收入的损失列表及发票,证明天津时代公司的耗材损失费用为6218元;

7.2018津北辰证经字第681号公证书中的部分页面复印件展示的Bioland“一体机”两台及显示界面的图片,证明目的同证据3;

8.2018津北辰证经字第644号公证书中的部分页面复印件,证明目的同证据3。

历趣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认可,但是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权并无异议;

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并认为公证书的提交超过举证期限;

对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对证据4、5、6的真实性不认可;

对证据7中的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实物证据,历趣公司认为,如果“一体机”是苹果系统,那么怡诺医生软件作为适用于安卓系统的软件,无法在“一体机”上安装,如果“一体机”是安卓系统,那么天津时代公司声称的,爱奥乐公司从历趣网上下载的适用于苹果系统的云度医生软件,就无法安装在“一体机”上;

对证据8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历趣公司、爱奥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和被诉侵权的计算机软件情况1.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天津时代公司提交的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61454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天津时代公司是软件名称“怡诺医生android系统院内医生端软件”V1.0的著作权人。

该软件著作权系天津时代公司原始取得,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4月8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

2017年2月4日,国家版权局对该软件进行登记,登记号为2017SR029258。

天津时代公司提交的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1615317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天津时代公司是软件名称“怡诺医生android系统院外医生端软件”V1.0的著作权人。

该软件著作权系天津时代公司原始取得,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4月8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

2017年2月4日,国家版权局对该软件进行登记,登记号为2017SR030033。

天津时代公司通过2018津北辰证经字第644号公证书中的部分页面展示了怡诺医生院内系统5个功能模块目录、院内系统工作台(血糖)模块、临床检测模块字幕了常规模式检测、移动查房(血糖)模块、设备质控模块、设置模块子目录系统配置功能、设置模块子目录院内管理功能的界面。

2.被诉侵权的计算机软件被诉侵权的计算机软件名称为云度医生,苹果商店预览页面显示经营者和著作权人为爱奥乐公司,未显示版本号。

天津时代公司主张侵权的云度医生软件版本号是V1.0.34,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未向法庭提交侵权软件。

二、被诉侵权行为情况1.历趣公司在其经营的历趣网(网址为http://www.liqucn.com),提供云度医生软件的下载,http://www.liqucn.com/rj/1065906.shtml网页显示的软件名称为“云度医生”,该软件所属类型为“健康”,更新时间为2018年8月4日,下载次数超过1万,适用系统为iOS,开发商为爱奥乐公司。

在上述基本信息之外,网页上还显示app介绍、app截图、文件下载和网友评论。

其中,app介绍内容为“该应用主要分为院内、院外两大模块;

院内模块中主要分为工作台、移动查房、质控管理以及个人中心,主要可以测量患者的血糖记录,可以让医生实时查看患者的血糖记录并了解患者的详细情况;

并对设备进行质检检测;

院外模块主要可以是让医生在下班后方便查看患者的信息,以及方便下班后与患者沟通”。

app截图有两张,一张为云度医生工作台界面,界面中显示10个床位列表,为横五纵二布局,每一个列表中包含患者的名字、血糖测试指数、血糖测试时间、性别、年龄、已检次数、计划次数等信息,另一张为移动查房界面,界面横向显示4位患者的信息,每个床位的患者信息包括名字、血糖指数、检测时间、餐前餐后情况。

该网页还显示一个“苹果版下载”按钮,点击后,链接跳转进入苹果商店页面,其中显示云度医生软件的销售商和著作权人均为爱奥乐公司。

2.高陵区医院内分泌科的血糖检测使用天津时代公司的怡诺医生软件,之后,天津时代公司发现,其在高陵区医院的怡诺医生软件被替换为云度医生软件,并在医院取得侵权工具Bioland“一体机”两台。

经2018津北辰证经字第681号公证书显示,一台贴有“已检测”、“2018.7.5”、“责二组”标签,开机后显示“内分泌科”、“陈姣姣”,“院内治疗”、“院外管理”、“工作台”、“移动查房”、“质控管理”。

进入工作台界面,显示患者床位列表和患者的姓名、血糖数据、性别、年龄等信息。

进入移动查房界面,显示患者名字、血糖数据、检测时间等。

另一台贴有“已检测”、“2018.7.5”、“责1组”标签,开机后显示“内分泌科”、“王梦瑶”、“院内治疗”、“院外管理”、“工作台”、“移动查房”、“智控管理”,分别进入工作台和移动查房界面,均无数据显示。

本院认为:一、天津时代公司是否是其主张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本院认为,天津时代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软件运行界面,可以初步证明其为“怡诺医生android系统院内医生端软件”V1.0和“怡诺医生android系统院外医生端软件”V1.0(统称怡诺医生软件)的著作权人,历趣公司和爱奥乐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

鉴于天津时代公司并未完整向本院提交怡诺医生软件的程序及相关文档,本院无法完整确认该软件的内容从而进一步确认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本院对其主张权利的范围,仅以其提交的运行界面所涵盖的内容为限。

二、被诉侵权软件是否构成对怡诺医生软件的抄袭剽窃天津时代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软件为云度医生软件,主张的版本号为版本号是V1.0.34。

抄袭剽窃类侵权是指,被告复制、修改或者改编原告计算机软件的内容,作为被告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向公众提供。

一般而言,判断被诉软件是否抄袭剽窃权利软件,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标准。

1.关于“接触”要件当满足高度盖然性时,接触要件即可被认定。

天津时代公司称,其与爱奥乐公司之前有过合作,双方是战略合作关系。

具体的合作模式是爱奥乐公司提供硬件,天津时代公司提供软件,但是之后爱奥乐公司自己发展了软件业务。

因此,天津时代公司认为,爱奥乐公司能够接触到怡诺医生软件。

但是,对于上述陈述,天津时代公司未提交任何能够证明双方合作过的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对于天津时代公司声称的爱奥乐公司通过合作关系接触到怡诺医生软件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同时,天津时代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软件内容已公开发布或爱奥乐公司对软件内容存在其他接触可能性,因此,本院无法认定,爱奥乐公司对怡诺软件的内容具有较高的接触可能性。

2.关于“实质性相似”要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天津时代公司主张云度医生软件抄袭剽窃了其怡诺医生软件,未直接向提交怡诺医生软件和云度医生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等以及二者的对比情况,而是提交了部分界面比对情况。

天津时代公司主张,云度医生软件的工作台界面、移动查房界面与怡诺医生软件的相同,据此可以推断出云度医生软件抄袭剽窃了其享有权利的怡诺医生软件。

本院认为,由于天津时代公司主张云度医生软件整体构成剽窃,原则上应提供权利软件及被诉侵权软件的全部程序供整体比对。

一般而言只有在无法获取对方程序内容的情况下,才通过界面的实质性相似进行推定,在被诉侵权人无法进一步举证证明不侵权时,确认存在侵权事实。

鉴于天津时代公司坚持主张无法获取云度医生软件的具体程序内容,本院进行了界面比对。

以其中部分界面为例:在工作台界面中,云度医生软件中的患者名字位于每一个小列表上部中间位置,且有旗帜类标识,清晰标出“待检测”字样,而怡诺医生软件的位于右上角;

云度医生软件列出患者年龄,而怡诺医生软件中并没有;

云度医生软件对性别采取图形加文字的双重表达方式,而怡诺医生软件只采用文字表达。

在移动查房界面中,云度医生软件对血糖数值采取红绿黄三种颜色区分,而怡诺医生采取红黑黄三色;

云度医生软件对时间段的区分包括早午晚餐前、早晚餐后、凌晨,怡诺医生软件的包括早餐前、早午晚餐后。

通过上述比对,可知云度医生软件界面与怡诺医生软件界面存在若干不同,其相似之处主要在模块设置和界面风格上。

在同类血糖检测软件中,其需要实现功能是类似的,而基于功能所作出的模块设计和界面风格一般属于常规化的选择,在天津时代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怡诺医生软件的模块设置和界面风格在具体设计上具有独创性的前提下,本院认为,上述相似部分均属于公共领域的内容,并非为天津时代公司公司软件的独创内容。

因此,本案中,仅凭模块设置和界面风格的相似,无法认定上述运行界面之间构成实质性相似。

并且,天津时代公司仅提供了少量的界面图,无法进一步得出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

综上,云度医生软件与怡诺医生软件并不满足“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要件要求,天津时代公司认为云度医生软件抄袭剽窃怡诺医生软件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可。

三、关于其他诉讼请求的认定鉴于历趣公司发布的内容为云度医生软件,在云度医生软件与怡诺医生软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天津时代公司主张历趣公司侵害其就怡诺医生软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另,天津时代公司称,爱奥乐公司窃取其怡诺医生软件中的数据,构成破坏技术措施类侵权。

但是,天津时代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权利的具体数据内容及采取了何种技术措施,亦未举证证明,爱奥乐公司故意避开或者破坏天津时代公司为保护其计算机软件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具体行为。

故对于上述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爱奥乐公司和历趣公司的相关行为对天津时代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构成侵犯,对于天津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天津时代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天津时代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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