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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阿啦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邢台市尚汇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337号
案件名称宁波阿啦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邢台市尚汇儿童玩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阿啦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邢台市尚汇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宋佳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337号原告:宁波阿啦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葛江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尚汇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郭正彦。

被告:宋佳佳,女,汉族,1990年8月14日生,住山东省日照市。

原告宁波阿啦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邢台市尚汇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宋佳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宁波阿啦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阿啦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阿啦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宁波阿啦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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