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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雷与上海昊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5民初73439号
案件名称周小雷与上海昊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小雷;上海昊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嘉园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欣雅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5民初73439号原告:周小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慧斌,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欣雅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2号楼12层03-1503。

法定代表人:谭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园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2号楼12层03-1503。

法定代表人:白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181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谭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小雷与被告北京欣雅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雅欣公司)、被告北京嘉园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园公司)、被告上海昊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周小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慧斌、刘燕,欣雅欣公司、嘉园公司、昊龙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小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欣雅欣公司、嘉园公司、昊龙公司(以下简称三被告)停止在其共同运营的网站(网址www.jrecorporate.cn)中使用“JRECorporate”商标;

2.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98.4万元,以及我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0.1万元、律师费1.5万元。

事实和理由:我是第4408135号“JRECorporate”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中介、住房代理、经纪等。

嘉园公司经营的www.jrecorporate.cn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一)使用“JRECorporate及图形”和“JRECorporate”作为其网站的显著识别标识,该网站主要用于推广房屋中介业务,通过该网站顶部选择不同的城市,即可进入由欣雅欣公司、昊龙公司各自经营的不同网站,因此,我认为涉案网站由三被告共同运营。

我认为,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共同运营的涉案网站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商标专用权。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三被告共同发表答辩意见称,第一,涉案网站是嘉园公司运营的,与欣雅欣公司和昊龙公司无关,且在2018年11月接到法院起诉状后已经关停。

第二,涉案网站自2004年4月1日起已经在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周小雷起诉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

第三,嘉园公司使用“JRECorporate及图形”和“JRECorporate”标识有合理理由,系嘉园公司注册商标JoannaRealEstate简写及公司组织结合而成,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且与涉案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第四,周小雷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其于2006年左右经营的公司早已注销,且经营的业务为四合院方面的经纪业务,被控侵权行为没有给周小雷造成实际损失。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周小雷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现查明如下事实:2004年12月10日,周小雷申请注册“JRECorporate”商标。

2008年6月28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周小雷在第36类服务上取得第4408135号“JRECorporate”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中介、住房代理、公寓管理、公寓出租等,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2028年6月27日。

欣雅欣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20日,经营范围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高档公寓经纪业务、房地产信息咨询等。

嘉园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6日,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信息咨询。

昊龙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30,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纪、企业管理咨询、酒店设备、日用百货、工艺礼品批发、零售。

三被告均主要经营涉外房地产经纪业务。

2018年5月22日,登录嘉园公司运营的涉案网站一(网址:www.jrecorporate.cn),ICP备案信息显示备案审核通过时间为2014年3月13日。

该网站首页默认城市为天津,首页顶部左上角有“嘉园置地JRECorporate及图形”组合图形标识(以下简称被控侵权标识),较大字体突出显示“JRECorporate”标识,网页底部左下角也显示“嘉园置地JRECorporate及图形”。

该网站为英文网站,内容为提供所在城市的房屋租赁中介信息。

将城市选择为北京,则进入网址为“http://bj.joannarealestate.com.cn”的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二),该网站也是提供房地产经纪业务,首页显示城市有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栏目包括公寓、别墅、四合院等,有大幅“安定门四合院22万/月”的广告,网页上无与“JRECorporate”相关的标识。

该网站底部有“合作伙伴WORLDWIDEERC”“☆EURA”和“Copyright??2018北京欣雅欣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各方认可涉案网站二标注的版权所有方即为欣雅欣公司。

从涉案网站二点击首页顶部“上海”,则进入网址为“http://sh.jrechina.com”的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三),首页显示公寓、酒店式公寓、别墅、老洋房、关于昊龙等栏目,有多个房源介绍和服务人员信息,网页上无与“JRECorporate”相关的标识。

该网站底部有“合作伙伴WORLDWIDEERC”“☆EURA”和“Copyright??2018上海昊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登录过程予以证据保全,周小雷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

经当庭勘验,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涉案网站一域名,显示“无法连接此网站,域名解析失败”。

周小雷主张三被告共同经营涉案网站一,理由是通过该网站顶部选择不同的城市,即可进入由欣雅欣公司、昊龙公司经营的网站,且三被告直接或间接的股东均有谭冰。

嘉园公司认可涉案网站一由其经营,但称三被告为不同的主体,在涉案网站一上设置链接仅为友情链接,各方不存在分工合作、共同侵权的关系。

顶级国际域名证书显示,嘉园公司于2004年12月3日注册了域名jrecorporate.com。

嘉园公司于2007年1月14日取得第3991443号JoannaRealEstate文字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服务为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中介、商品房销售服务等,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1月13日。

嘉园公司称,因为JoannaRealEstate系其注册商标,其又拥有众多分支机构,故其有权使用注册商标三个单词的首字母JRE,再加上表示公司、组织之意的单词corporate,因此,其有合理理由使用被控侵权标识。

嘉园公司提交了其自2016年至2018年的税务申报信息,显示2016年应纳税额为不到1000元,2017年、2018年均为0元。

为证明实际使用涉案商标,周小雷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合同》、宣传册及相关发票,该组证据显示,周小雷已于2015年2月27日将涉案商标许可案外人北京华伟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商标许可使用费共75万元,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使用。

2018年3月20日,北京华伟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北京立祖湘图文设计中心负责该公司“JRECorporate”印刷宣传页的设计、制作,北京立祖湘图文设计中心向北京华伟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具了2000元的发票。

宣传页使用了“JRECorporate??”标识,并有北京华伟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简介,称该公司专注于不动产经纪服务,业务范围涉及平房、楼房以及四合院租赁买卖等。

周小雷主张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5万元,提交了代理协议和发票。

另查,周小雷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合同》、宣传册、发票、工商登记信息、ICP备案信息、顶级国际域名证书、网页截屏打印件、代理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周小雷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可以确认其系第4408135号“JRECorporate”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有效期内依法对涉案商标享有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周小雷于2018年5月22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三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在此前周小雷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故周小雷于2018年7月6日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嘉园公司在其经营主办的涉案网站一中,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JRECorporate”标识,属于商标的使用。

嘉园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纪业务,涉案网站一上登载的内容也是提供房屋租赁信息,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范围相同。

因此,嘉园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侵犯了周小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鉴于涉案网站一已经无法登录,页面相关侵权信息也无法显示,故对周小雷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无处理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周小雷提交了其与案外人北京华伟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该公司在商标授权许可使用期限内实际使用了涉案商标,因此,三被告称涉案商标未实际使用故不存在损失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周小雷未提交其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或对方获利的证据,本院将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嘉园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周小雷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确系为维权的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周小雷主张欣雅欣公司、昊龙公司与嘉园公司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得出涉案网站一系三被告共同经营,欣雅欣公司经营的涉案网站二和昊龙公司经营的涉案网站三上均未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故周小雷该项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嘉园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小雷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北京嘉园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小雷合理支出16000元;

三、驳回原告周小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周小雷负担7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嘉园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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