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03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299号工人文化宫C幢13层。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竹镇百货超市店,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侍朗路27号。
经营者:谷永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怡凤,女,该超市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裕,男,该超市员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竹镇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