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115民初36374号原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友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徒生(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桂浩展,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早云,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佰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傅伟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长春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长德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柏松,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闯,男。
原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安徒生(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佰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立公司)、长春长东北开放开发先导区(长德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德新区管委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安徒生(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早云、胡丹丹,被告佰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伟健,被告长德新区管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安徒生(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安徒生童话乐园”企业名称、服务名称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两被告在全国范围公开发行的报纸中发表澄清声明,作出公开道歉,上述澄清声明及公开道歉需连续刊登30日;
4.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53,000元(包括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3,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安徒生童话乐园”作为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持续使用至今。
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泓路XXX号的“安徒生童话乐园”游乐园项目,系上海市杨浦区政府规划批准的重大文旅项目;
并经过上海市地名办核准,“安徒生童话乐园”为与原告唯一对应关系的法定地名,且作为上海市文旅景点推介。
“安徒生童话乐园”由原告建设、投资、管理、运营,于2017年6月28日正式开园,亦成为原告服务名称。
经过原告大力推广宣传和积极使用,包括第三方媒体广泛关注和大量报道,“安徒生童话乐园”作为原告的服务名称,已经在“游乐园”等服务上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已经形成了与原告的市场一一对应关系。
同时,原告持有核定使用在第41类“游乐园”等服务上第XXXXXXXX号“安徒生”、第XXXXXXX号“安徒生及图”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使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佰立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官网、被告长德新区管委会上级单位“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的网站上发布了《长春佰立安徒生童话乐园项目落位长德经济开发区》等消息,并经过第三方媒体大量转发,主要内容为“4月10日,长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上海佰立置业有限公司在长春签署‘长春佰立安徒生童话乐园项目’投资协议。
该项目的落位,对于推动和引领长春新区高端服务业高起点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项目拟规划魔力幻境、未来王国、探险奇遇、奇幻花谷、雪国奇遇五大版块;
涵盖大型游乐园、童话主题公园、童话主题酒店餐饮、童话剧场、博物馆、寓教天地六大业态……”。
此外,被告佰立公司与被告长德新区管委会签订“长春佰立安徒生童话乐园项目”投资协议且该项目即将在长春市落地,构成了对原告涉案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安徒生童话乐园”企业名称、服务名称权的即发侵权。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同时实施了针对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安徒生童话乐园”企业名称、服务名称的混淆行为,也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佰立公司答辩称,佰立公司有三个自然人股东,另外两个股东将案外人周某(珍)介绍给法定代表人傅伟健。
傅伟健因受周某(珍)欺骗相信其为安徒生童话乐园的法定代表人,致使佰立公司与本案另一被告长德新区管委会签订了安徒生童话乐园项目投资协议。
但该项目并未真正实施,目前处于停顿的状态。
现佰立公司经营困难,请求法院酌情判决。
被告长德新区管委会答辩称,管委会仅是招商引资方,系履行政府职责。
另外,管委会就涉案安徒生童话乐园项目的实施与被告佰立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由被告佰立公司负责获得相关授权,故管委会不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招商手册、宣传单、会议纪要、建设项目地名合格通知书及地名标牌照片、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景区景点业会员单位标牌、2015-2016年度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名单及科普教育基地标牌照片、荣誉证书、培训基地、实验基地、志愿者工作站标牌照片、商业宣传、商业推广活动的媒体报道及相关照片、相关媒体对安徒生童话乐园的报道、荣誉证书、情况说明、(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492号公证书、(2018)沪杨证经字第3780号公证书、(2018)沪杨证经字第3779号公证书、(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017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等证据,被告佰立公司提交了授权书、宣传报纸、投资协议等证据。
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公司及“安徒生童话乐园”的使用情况原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5年5月17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泓路XXX号XXX幢XXX区、XXX区。
2009年8月7日,安徒生(中国)有限公司获准注册第XXXXXXX号“安徒生及图”图文商标,核准使用服务为第41类游乐园、娱乐等。
2014年11月28日,安徒生(中国)有限公司获准注册第XXXXXXXX号“安徒生”文字商标,核准使用服务为第41类游乐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
2018年2月6日,上述两商标转让于趣伏里(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2018年2月6日,趣伏里(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徒生(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协议》,协议约定,趣伏里(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安徒生(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安徒生(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是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
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有限公司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在“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服务上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与安徒生(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涉案商标的维权法律事务。
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更名为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3月8日,上海市杨浦区重大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安徒生童话乐园项目竣工备案及产证办理事宜协调推进会议纪要”,该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抄送原告。
上海市杨浦区地名管理办公室于2017年4月17日出具《建设项目地名合格通知书》,载明上海市杨浦区国泓路XXX号建设项目的地名为“安徒生童话乐园”。
该地址悬挂有“沪杨名(2017)第001号”“安徒生童话乐园”地名标牌。
原告为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并被指定为2015-2016、2016-2017年度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在杨浦区国泓路XXX号的安徒生童话乐园悬挂有“科普教育基地”标牌。
上海儿童文学研究推广学会、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指定原告为实验基地、志愿者工作站,并颁发相关牌匾。
2017年1月21日,原告与上海市知识青年历史文化研究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原告经营的安徒生童话乐园举办上海市知识青年文化研究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并悬挂有知情亲子乐园牌匾。
2015年至2017年间,原告在以下媒体上对原告及其经营的安徒生童话乐园进行了宣传:雅昌艺术网:《纪念安徒生童话进入中国100周年上海少儿“童话童画展”开幕》;
上海新闻网:《中信泰富广场举行安徒生童话乐园全国首站首次对外呈现乐园相关内容》;
新华网:《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开园开启童话奇妙之门》《中国剪纸大师林曦明向安徒生童话乐园捐赠精品力作》;
凤凰网:《剪纸里的童话——林曦明和孩子们的剪纸艺术》《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倾情演绎森林童话之声》《童心从未泯灭,来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Happy!
》《2017上海最美夜景就在安徒生童话乐园魔幻奇妙夜》《影响一生的一次亲子之旅——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
》;
腾讯网:第一届“安徒生杯”亲子萌宝秀活动开始啦!
》;
网易:《安徒生童话乐园初定“六一”开园》《“源自童话王国的科普亲子探秘之旅”完美收官》;
中国网:《路跑与童话完美跨界,每步科技与安徒生童话乐园达成战略合作》;
杨浦区新江湾城社区:《新江湾城街道2017年工作总结》;
新华网:《接力慈善活动帮助腾冲女孩实现心愿》;
百度百科:《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
东方网:《安徒生童话乐园正式开园七大童话主题人物一一亮相》;
太平洋亲子网:《童话无界欢乐无限—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盛大开园》《学在安徒生乐在童话里》;
央广网:《安徒生童话乐园初定“六一”开园对外窗口票价180元》;
新民网:《安徒生童话乐园即将开园!
大量实景图曝光》;
联商网:《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试营业六一将正式开园》;
迈点:《上海迎全球首个安徒生童话乐园6月1日开幕》。
2016年6月27日,丹麦欧登塞博物馆(安徒生博物馆)与原告签订合作合同,欧登塞博物馆(安徒生博物馆)授权原告为其在华官方合作伙伴,且认可其为全世界第一家以安徒生及童话故事为特色的乐园并开设全中国第一家安徒生博物馆。
后网易财经频道发布文章《安徒生童话乐园年底试运营》,对丹麦欧登塞博物馆授权在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内建造全球第二座安徒生博物馆进行了宣传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2017中丹旅游年”添新彩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开园》;
网易:《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奏响低碳新乐章》;
新民网:《中国首座经丹麦官方授权安徒生铜像在上海揭幕》;
环球网:《丹麦官方交流团来访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共同促进中丹文化交流》;
网易:《童话乐园总裁应邀出席2017中丹旅游年开幕式》;
中国新闻网:《引入丹麦小镇落户中国安徒生童话乐园凝聚全球战略新动能》。
2017年5月12日,原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与丹麦国家旅游局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协议约定原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拥有中国首座以丹麦童话大师安徒命名的综合型主题乐园,金融界网站以“安徒生童话乐园全球战略于2017中丹旅游年闭幕式升级启动”为标题对此进行了报道。
2017年9月10日,原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与丹麦王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签订战略合作备忘录,备忘录约定,原告系国内第一家以汉斯·克里斯汀·安徒生命名的主题乐园,有意接受丹麦王国总领事馆针对位于上海的安徒生主题乐园的未来发展提供专业协助和指导服务。
中国新闻网、东方网等对此进行了报道。
“安徒生童话乐园”官网,“安徒生童话乐园”微信公众号平台,招商手册,游乐园门票票样、宣传册、宣传单等处使用了“安徒生童话乐园”的字样。
原告在其运营的安徒生童话乐园的信封、台历上有“安徒生童话乐园”的字样。
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上海市儿童文学研究推广学会、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街道社区公益基金会分别授予原告“新业态示范单位”“2017年度上海市优秀儿童文学工作单位”“在与爱童行公益亲子嘉年华爱心活动中,践行公益精神,传递社会爱心,精神可嘉”等荣誉。
原告与南昌市云易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闻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小邻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声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丘逸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沁影文化传播合伙企业、上海极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盟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签订广告合同,在电视台、地铁、楼宇、微信KOL及微信朋友圈等媒体对原告经营的安徒生童话乐园进行宣传推广。
二、与被告及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进入被告佰立公司网站(www.bailicorp.com),在网站新闻中心栏目中,首先,点击标题为“佰立集团与长德新区正式签订长春佰立安徒生童话乐园投资协议”的链接后进入该文章页面。
文章写到,佰立集团投资50亿在长春新区长德经济开发区打造由安徒生基金会授权、以丹麦童话作家“安徒生”命名的北欧风情童话世界—安徒生童话乐园。
安徒生童话乐园是丹麦王国推向全球的、以童话作家“安徒生”命名的大型主题乐园,被誉为继迪士尼乐园后第二个成功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化游乐园。
其次,点击标题为“佰立集团受邀赴长春进行项目意向投资考察”的链接后进入该文章页面。
文章写到,安徒生童话乐园是丹麦王国推向全球的以童话作家“安徒生”命名的大型主题乐园,是中丹文化、商贸、旅游等交流沟通的重要平台。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为此出具(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492号公证书。
进入“长春新区政务网”(http://www.ccxq.gov.cn/),在该网站“新区快讯”栏目中有标题为“长春佰立安徒生童话乐园项目落位长德经济开发区”的文章。
文章写到,长德开发区管委会与佰立公司在长春签署“长春佰立安徒生童话乐园项目”投资协议。
安徒生童话乐园是丹麦王国推向全球的以著名童话作家安徒生命名的大型主题乐园。
安徒生也被誉为继迪士尼之后,第二个成功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化游乐园。
项目拟规划魔力幻境、未来王国、探险奇遇、奇幻花谷、雪国奇遇五大版块;
涵盖大型游乐园、童话主题公园、童话主题酒店餐饮、童话剧场、博物馆、寓教天地六大业态。
网站的版权页面显示,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公证处为此出具(2018)沪杨证经字第3780号公证书。
在百度搜索引擎(www.baidu.com)中以“童话成真啦!
四季全时、全年龄段游乐园安徒生童话乐园落户长春!
”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标题为“童话成真啦!
四季全时、全年龄段游乐园安徒生童话乐园落户长春!
”的链接后进入文章正文。
文章的发布者显示为“魅力长春”,发布时间为2018年4月12日。
文中写到,以安徒生名字命名的童话乐园落户长春啦!
4月10日,佰立集团与长春新区长德经济开发区正式签订投资协议。
安徒生童话乐园,丹麦王国推向全球的以著名童话作家安徒生命名的大型主题乐园。
被誉为继迪士尼之后的第二个成功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化游乐园。
文中配图为原告经营的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的四幅实景图。
上海市杨浦公证处为此出具(2018)沪杨证经字第3779号公证书。
2018年4月14日,名为“长春播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东北最大户外主题乐园落户长春堪比迪士尼,长白山高铁开工长春只需两个小时!
”的文章。
文章写道,安徒生童话公园落户长春啦。
安徒生童话乐园是丹麦王国推向全球的以著名童话作家安徒生命名的大型主题乐园。
被誉为继迪士尼之后的第二个成功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化游乐园,并出现多幅原告经营的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的实景图片。
随后,以“长春、佰立、安徒生”为关键词进行搜索,首先点击搜索结果页面标题为“长春佰立安徒生童话乐园项目落位长德经济开发去…百度贴吧”的链接,进入名为“振兴东北吧”的贴吧,内有名为“遗失的曾经”发表的题为“长春佰立安徒生童话乐园项目落位长德经济开发区”的帖子,贴文后的评论中,有网友贴出了原告经营的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的相关实景图片。
接着点击搜索结果页面标题为“【重磅】东北地区最大户外主体乐园安徒生童话乐园落户长春!
”的链接,内有网名为“吉林旅游广播”的网友发布的“【重磅】东北地区最大户外主体乐园安徒生童话乐园落户长春!
媲美迪士尼”的文章一篇,文章内也出现多幅原告经营的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的多幅图片。
最后点击搜索结果页面标题为“安徒生童话乐园要来长春啦转发@长春发.....来自长春同城-微博”的链接。
内有微博名为“长春同城”转发的题目为“安徒生童话乐园要来长春啦”的微博。
微博写到,日前,长春新区长德经济开发区与被告签署了“长春佰立安徒生童话乐园项目”投资协议。
并附有原告经营的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的实景图片一张。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为此出具(201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017号公证书。
2018年3月8日,丹麦王国安徒生文化基金会、丹麦王国安徒生国际集团、安徒生童话乐园(中国)股份集团向被告佰立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被告佰立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进行安徒生童话乐园、安徒生童话小镇及安徒生文化产业园项目对接和实施工作。
2018年4月10日,被告长德新区管委会与被告佰立公司签订《长春佰立安徒生童话乐园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协议约定的项目名称为“长春佰立安徒生童话乐园项目”;
项目建设主要内容为建设以丹麦童话作家“安徒生”命名的童话乐园、北欧风情童话世界,项目总投资50亿元由被告佰立公司筹集。
《投资协议》约定,被告长德新区管委会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为被告佰立公司提供项目土地700亩,但被告佰立公司需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
二是提供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三是按照长春新区“只跑一次”的原则简化相关审批流程。
被告佰立公司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负责获得安徒生中国官方的相关授权;
二是为本项目成立项目公司;
三是独自承担项目的50亿元的总投资;
四是依法竞买取得涉案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
本院认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此外,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体现,亦是增强市场活力的重要因素。
因此,法律鼓励各市场主体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下进行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
但竞争不得逾越市场主体核准的权利、享有的权益范围,不得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而侵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
二、被控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三、如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
现详述如下:一、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原告指控两被告在其网页的宣传中使用“安徒生童话乐园”字样的行为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
对此,本院认为,两被告在原告诉称的宣传报道中对“安徒生”“安徒生童话乐园”的使用可分为两种不同类型:一是在文章的标题、文章配图、投资协议的封面中以较大字体或加粗字体形式出现的“佰立集团与长德新区正式签订长春佰立安徒生童话乐园投资协议”“长春佰立安徒生童话乐园项目签约仪式”“长春佰立安徒生童话乐园项目投资协议”等标题性、标识性的使用;
二是在文章正文中对“安徒生”“安徒生童话乐园”叙述性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以突出使用或其他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意图的方式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业标识的行为,一般可以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故本案被告佰立公司在其网站文章标题、文章配图、投资协议的封面等处以较大字体或加粗字体形式突出使用“安徒生童话乐园”等字样的行为系对商业标识的商标性使用。
而被告佰立公司在文章正文中对“安徒生”“安徒生童话乐园”的使用方式系叙述性使用,不属于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标识性使用,故该种使用方式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不构成商标侵权并不意味着该种使用方式是正当的,其是否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围将在下文论述。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首先,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1类游乐园等,而本案被告佰立公司亦系在游乐园项目的宣传、签约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二者属于相同服务。
其次,将“安徒生”文字系两涉案商标的主要部分,被告佰立公司突出使用的“安徒生童话乐园”等字样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亦是“安徒生”字样,二者显然构成近似标识。
最后,在案证据显示,网名为“魅力长春”“遗失的曾经”“吉林旅游广播”的网友在宣传被告佰立公司在长春的涉案安徒生童话乐园项目过程中,多次引用原告经营的安徒生童话乐园的园区实景图。
部分网友已经对即将在长春建造的安徒生童话乐园与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存在关联关系、合作关系产生混淆。
综上,被告佰立公司在其网站文章标题、文章配图、投资协议的封面等处以较大字体或加粗字体形式突出使用“安徒生童话乐园”等字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中,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中的请求权基础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二、四项、第八条,即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实施了侵害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企业名称等混淆行为、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明确其主张的虚假宣传行为与混淆行为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佰立公司在其宣传中使用的“安徒生童话乐园是丹麦王国推向全球的、以童话作家安徒生命名的大型主题乐园,被誉为继迪士尼乐园后第二个成功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化游乐园”“安徒生童话乐园是丹麦王国推向全球的、以童话作家安徒生命名的大型主题乐园,是中丹文化、商贸、旅游等交流沟通的重要平台”“针对青少年开发运营,目前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已开业,宁波、青岛等项目在建。
安徒生童话乐园项目也被誉为继迪士尼乐园后第二个成功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化游乐园”等用语明示或暗示其与原告经营的安徒生童话乐园存在授权许可或其它关系。
而在事实上,被告佰立公司宣传的安徒生童话乐园与原告经营的安徒生童话乐园毫无关联。
故上述行为属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虚假宣传行为的与混淆行为系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同一侵权行为不得重复进行法律评价,本院不再另行对上述行为是否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混淆行为进行论述。
三、被告长德新区管委会行为的性质认定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常德新区管委会与被告佰立公司构成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的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被告长德新区管委会并非《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
从我国《商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的规定来看,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均为经营者之间的商业行为。
本案中,长德新区管委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其在与被告佰立公司的合作中实施的是招商引资的行政职能。
根据两被告签署的《投资协议》的约定,被告长德新区管委会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为被告佰立公司提供项目土地700亩,但被告佰立公司需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
二是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三是简化相关审批流程。
被告佰立公司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负责获得安徒生中国官方的相关授权;
二是为项目成立项目公司;
三是独自承担项目的50亿元的总投资。
从双方上述《投资协议》内容来看,长德新区管委会并未实施与佰立公司共同出资、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共同运营等经营性行为,上述经营性行为的实施主体系被告佰立公司,亦应由其承担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责任。
被告长德新区管委会在上述过程中仅系政府服务的提供方,为被告佰立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政策性的便利,其角色并非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实施经营行为的经营者,不应承担商标侵权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
此外,《投资协议》明确约定,由被告佰立公司负责获得安徒生中国官方的相关授权。
在《投资协议》的签署过程中,被告佰立公司向被告长德新区管委会出具了案外人周某(珍)及其相关公司出具的授权文件(被告佰立公司认为其系被周某(珍)及其相关公司欺骗),被告长德新区管委会对被告佰立公司的资质已进行了相应审核,并无明显过错,亦不应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四、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佰立公司实施了针对原告商标侵权行为以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述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告佰立公司宣传的安徒生童话乐园与原告经营的安徒生童话乐园存在特定联系,为消除相关公众因此而可能产生的误认,被告佰立公司有必要停止侵权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被告佰立公司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进行不可分割,故本院对上述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因原告就被告佰立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利润均无相应证据证实。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性质、持续时间,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等情形,特别是考虑到被告佰立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仍处于宣传和协议签订阶段,被告佰立公司宣称的安徒生童话乐园项目也未正式开工建设、开业运营,故本院将酌情确定被告佰立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此外,关于原告主张的5万元律师费用和3,000元公证费等合理费用,上述费用系原告为本案诉讼维权所支付的必要开支,数额尚属合理,本院依法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第一款第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佰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安徒生(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涉案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上海佰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针实施对原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安徒生(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上海佰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的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在相关媒体,费用由被告上海佰立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四、被告上海佰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安徒生(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安徒生(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0元,由原告上海安徒生童话乐园(集团)有限公司、安徒生(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330元,被告上海佰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宫晓艳审 判 员 姜广瑞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嘉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