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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桃宾、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知民终323号
案件名称澧县桃宾、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澧县桃宾;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澧县桃宾手机店,住所地湖南省澧县。

经营者:吴才群,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凯来,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澧县桃宾手机店(经营者吴才群)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2019年9月9日本院以传票通知澧县桃宾手机店(经营者吴才群)于2019年9月30日上午开庭,吴才群以其伤病为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其提交的《澧县中医医院CT检查报告单》复印件没有医师的亲笔签名,《湖南省澧县中医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件上的签名和盖章均不清晰,其伤病的真实性难以认定;

结合本院2019年9月6日电话通知吴才群9月10日到庭接受询问,吴才群称其在外地不能到庭接受询问,但9月10日又在其住所地签收本院传票的事实,本院认为,吴才群未到庭参加诉讼的理由不成立,系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澧县桃宾手机店(经营者吴才群)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澧县桃宾手机店(经营者吴才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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