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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尚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舒正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12刑初87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鄞州尚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舒正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鄞州尚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舒正东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12刑初87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宁波市鄞州尚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0919002496,法定代表人舒正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嘉苑路17号。

诉讼代表人曹梦雪,女,1996年3月2日出生,被告单位员工,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人舒正东,男,1994年3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高中文化,宁波市鄞州尚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9〕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宁波市鄞州尚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梦公司”)、被告人舒正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尚梦公司诉讼代表人曹梦雪、被告人舒正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被告人舒正东在宁波市鄞州区注册成立尚梦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6年12月27日至2018年10月30日,被告单位尚梦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正东在淘宝网上销售明知是假冒“?

PHILIPS”注册商标的充电器、充电座、用印制有“PHILIPS”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盒包装的刀头(刀片)等物。

2018年10月30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横溪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皇家飞利浦公司特别授权单位举报后,在被告单位尚梦公司经营地云某镇云某嘉苑查获假冒“?

PHILIPS”注册商标充电器974只、充电座72只,用于包装刀头、刀片印制有“?

PHILIPS”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641只,货值金额2.18万元。

期间,被告单位尚梦公司共在网上销售假冒“?

PHILIPS”注册商标商品14.4万余元。

2019年6月19日,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舒正东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横溪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司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尚梦公司在互联网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金额14.4万余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舒正东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单位、被告人能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单位在七万五千元至八万五千元幅度范围内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且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八万元幅度范围内量刑。

公诉机关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查扣、扣押清单、归案经过、身份证明、交易记录及其光盘,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鲍某1、金某、郑某证言,商标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单位尚梦公司、被告人舒正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本案对被告单位尚梦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违法行为、没收、销毁查获的侵权商品并罚款8万元。

被告单位尚梦公司已缴纳罚款。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尚梦公司在互联网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舒正东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尚梦公司、被告人舒正东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对被告单位尚梦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舒正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宁波市鄞州尚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的罚款折抵罚金);

二、被告人舒正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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