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33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杜康镇。
法定代表人:张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蕊娟,陕西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33号金阳国际8-812室。
法定代表人:柳向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冬郑,河南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
地址:河南省洛龙市洛龙区英才路8号中泰华庭15栋103号。
经营者:王办霞,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再审申请人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白水杜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洛阳杜康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组织了询问和调解。
本院审查期间,白水杜康公司称,因公司发展需要等原因,与洛阳杜康公司就今后涉案商标的使用达成和解,故于2019年6月20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白水杜康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