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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338号
案件名称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33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杜康镇。

法定代表人:张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蕊娟,陕西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33号金阳国际8-812室。

法定代表人:柳向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冬郑,河南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

地址:河南省洛龙市洛龙区英才路8号中泰华庭15栋103号。

经营者:王办霞,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再审申请人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白水杜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洛阳杜康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组织了询问和调解。

本院审查期间,白水杜康公司称,因公司发展需要等原因,与洛阳杜康公司就今后涉案商标的使用达成和解,故于2019年6月20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白水杜康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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