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17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婉欢,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梅英,女,汉族,1985年4月27日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梅英、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以其与被告李梅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3.86元,减半收取计1176.93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晓炜审判员 黄志成审判员 洪如玉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张柔凤书记员罗士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