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津01执763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蓟县官场乡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刘振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对于(2018)津0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确定其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院(2018)津0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