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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蓟县官场乡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刘振生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执763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蓟县官场乡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刘振生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蓟县官场乡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刘振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津01执763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蓟县官场乡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刘振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对于(2018)津0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确定其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院(2018)津01民初85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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