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6513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五里德坚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福胜公司店面盛发路96-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GM0P5Y。
经营者:陈德铿,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晋江市五里德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2019年9月11日,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