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879号 原告:周中楠,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倍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东大道588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钱利群。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周中楠与被告永康市倍享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中楠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中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中楠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中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