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5809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OUPHEADQUATERSSINGAPORE534101。
法定代表人:王富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煜华,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贺煜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贺煜华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