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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方佳创业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4民初26365号
案件名称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方佳创业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方佳创业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26365号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创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Y。

法定代表人:郑富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依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方佳创业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一楼1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30。

经营者:方佳创。

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方佳创业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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