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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泉州市利得龙超市有限公司晋江第二分公司、泉州市利得龙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2民初7051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泉州市利得龙超市有限公司晋江第二分公司、泉州市利得龙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泉州市利得龙超市有限公司晋江第二分公司;泉州市利得龙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7051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利得龙超市有限公司晋江第二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灵翔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4R8P7D。

负责人:江少容。

被告:泉州市利得龙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中源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XNF2853。

法定代表人:张存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红,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泉州市利得龙超市有限公司晋江第二分公司、泉州市利得龙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2019年9月11日,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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