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338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2853875C。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沈丘县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一店,住所地:周口市沈丘县槐店镇颍河大道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4UKKA5W。
负责人:林军政。
被告:沈丘县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泰安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397647354A。
法定代表人:林军政,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洁,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丘县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一店、沈丘县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沈丘县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一店、沈丘县老百姓大药堂连锁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