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350号之一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喜珊,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喜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