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刑初107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克彬,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9〕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克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婷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庄克彬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始,被告人庄克彬雇佣周晓莹在其租赁的越秀区站西路59号金某服装批发城1D9档口销售假冒CK、CalvinKlein、CALVINKLEINJEANS和GUESS品牌的衣服,雇佣同案人周沐辉在其租赁的本市西湾路西城同德鞋业基地K3011存放和管理上述假冒品牌的衣服。
2015年1月27日,同案人周某1、周某2分别在仓库、档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公安人员在档口和仓库缴获出货单等销售单据以及假冒CK、CalvinKlein、CALVINKLEINJEANS、GUESS品牌衣服合计18455件(其中16435件服装货值711532.5元)。
经统计销售记录,被告人庄克彬已销售假冒CK、CalvinKlein、CALVINKLEINJEANS和GUESS注册商标的服装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29992元。
截至2015年1月27日,涉案CK、CalvinKlein、CALVINKLEINJEANS和GUESS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服装等。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庄克彬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庄克彬于2014年1月已有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数额已计入指控数额。
被告人庄克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有涉案档口、仓库的照片,营业执照照片,扣押的账本、电脑和邮寄单的照片,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的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广州市崴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鉴定报告书和价格证明等材料,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等材料,出货单,托运单及快递单,物业管理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短信记录、租金收据、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附案说明,同案人周某1、周某2的刑事判决书,周沭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周某2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庄克彬的供述及主体身份材料,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鉴[2015]486、48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和1245、1247号价格补充鉴定结论书,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检验报告书出具的大同检字[2015]17号检验意见,讯问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克彬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庄克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惟指控庄克彬销售侵权商品的时间有误,本院已予更正。
庄克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庄克彬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庄克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庄克彬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克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