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5民初844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明,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羽茜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鞋都铁路沿线13-2地块车间二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856TQ9Y。
法定代表人:何晓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红,福建腾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斌,福建腾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廷,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瑞明,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洋,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羽茜鞋业有限公司,余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2021年4月7日,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