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381号原告:杨祥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喜力灯饰配件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邓锦杰,男×××××××××××。
原告杨祥国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喜力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杨祥国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中山市古镇喜力灯饰配件门市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杨祥国撤回对中山市古镇喜力灯饰配件门市部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祥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杨祥国负担。
杨祥国已预缴1300元,本院退回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