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2398号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华延食品店,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长岛路3号门面。
经营者:王文兵,男。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0日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1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0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9元(以4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从2021年3月19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案件执行费515.51元,以上合计41549.51元。
经本院查明,长沙市芙蓉区华延食品店的经营者为王文兵。
被执行人因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华延食品店、经营者王文兵的银行账户存款41549.5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华延食品店、经营者王文兵负责看管。
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