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111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彩云,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启乐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侧(东鄱村田边)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农机服务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L61940525E。
经营者:张仕昌。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启乐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