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1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元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258号-28,12楼。
法定代表人:鲁晓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经济开发区新一佳商场,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开发区沟东路北龙水路西。
经营者:钟藤嘉。
上诉人江苏元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龙口市经济开发区新一佳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元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申请,明确表示放弃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元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元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江苏元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