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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光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民初10487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光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林光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0487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光明,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光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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