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1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奇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新新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吴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前,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1号江中药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阳儒商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欣街与杏岗路交汇处北行20米路西新时代商厦宁阳店。
法定代表人:张相续。
上诉人宁波奇宝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宁阳儒商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9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奇宝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宁波奇宝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奇宝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宁波奇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