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伟(原洛阳市西工区羽彤建材商行经营者),男,198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刘建伟因与被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的(2018)豫0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洛阳市西工区羽彤建材商行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审理中,洛阳市西工区羽彤建材商行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后该个体工商户注销,且未提交其注销的材料。
洛阳市西工区羽彤建材商行的经营者刘建伟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建伟在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建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