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564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093933298C。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耐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成功开发区南安电商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0000H3Y44。
法定代表人:陈永志。
被告:瑞安市迪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横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89663425H。
法定代表人:余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启练、蔡伟东,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耐靠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迪步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