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11民初1818号原告:熊仔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洪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内国际工业设计园7号楼一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N。
法定代表人:吴金山。
委托代理人:王南海、邓志娥,均系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金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鮀莲街道莲光居委莲塘路109号之二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G。
法定代表人:林少珠。
委托代理人:郑颂雄,系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熊仔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金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仔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已减半),由原告熊仔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