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刑初152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雨榜,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建飞,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9]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雨榜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雨榜及其辩护人余建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苏雨榜在未经“3M”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购置印刷设备和材料用于非法制造“3M”注册商标标识,其先将制造假冒“3M”车身反光贴材料拉至苍南县打胶厂内进行打胶复合,再将该打胶复合完毕的材料拉至苍南县金乡镇苏家路70号旁边的民房和金乡镇苏家路4号东侧第一、第二间民房等地由其本人进行印刷、分切制造假冒“3M”车身反光贴,完成后进行出售牟利。
2018年6月6日,公安机关在苍南县间民房查获其生产的“3M”车身反光贴半成品85200张、“3M”车身反光贴成品36180张、“3M”防伪贴85张,“3M”防伪标识3060个。
在苍南县房屋内查获“3M”车身反光贴成品300张。
每张“3M”车身反光贴含有一个“3M”标识,两处合计查获“3M”标识共121680个,“3M”防伪标识3060个。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6482818号的“3M”注册商标,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17类包括非包装用塑料膜(灯光反射材料,用于服装、车辆、公路及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等,注册人为3M公司。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苏雨榜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雨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归案经过、公司授权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请求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证人苏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苏雨榜的供述和辩解、商标标识鉴定书、搜查笔录、清单笔录、辨认笔录、搜查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3M”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苏雨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非法制造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苏雨榜归案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苏雨榜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苏雨榜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雨榜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假冒“3M”车身反光贴半成品85200张、“3M”车身反光贴成品361480张、“3M”防伪贴85张,“3M”防伪标识3060个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