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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4刑初709号
案件名称陈晓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晓丹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2019)浙0104刑初70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晓丹,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

因本案于2018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2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江检公诉刑诉[2019]944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

经审查,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江检公诉刑诉[2019]944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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