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2019)浙0104刑初70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晓丹,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
因本案于2018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2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江检公诉刑诉[2019]944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
经审查,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江检公诉刑诉[2019]944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