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远冬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民终546号
案件名称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远冬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远冬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5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杨路老牛湾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威,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远冬冬,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辉,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冬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7民初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混淆了商标民事侵权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表现形式,导致处理结果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等四种情形构成商标民事侵权。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规定,只有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这一种情形下,才有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上述规定,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非不构成商标民事侵权。

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扣清单,在远冬冬处查扣的17种零部件上标注了“FOTON”,这种情形下,一审法院应将被控侵权商品逐一与涉案商标进行比对,确认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而一审法院却依据(2018)鲁078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仅认定远冬冬私自组装并欲对外销售带有“FOTON”、“FORLAND”、“瑞沃”注册商标标识的三个汽车驾驶室总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他商品未作审查就认定未侵害福田公司的涉案商标权,明显不当。

因此,你院在重审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三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驾驶总成之外的、公安机关查扣的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标识逐一与福田公司要求保护的商标进行比对,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在此基础上,根据远冬冬的侵权性质、主观恶意、获利情况以及福田公司维权支出等因素,合理确定远冬冬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7民初4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640元予以退回。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