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282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梅,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金唛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迎宾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凌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刘国,男,该公司员工。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香河金唛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