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刑更3657号 罪犯何大维,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筑知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现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万元;
刑期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
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黔刑终8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贵州省羊艾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三个表扬。
确有悔改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大维准予减刑一个月零一日(刑期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