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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大维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刑更3657号
案件名称何大维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大维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刑更3657号 罪犯何大维,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筑知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现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万元;

刑期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

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黔刑终8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贵州省羊艾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三个表扬。

确有悔改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大维准予减刑一个月零一日(刑期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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