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执11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亿志,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荔湾区。
被执行人:温州市好事多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海工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光连。
被执行人:温州家多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东门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郑光连。
被执行人:深圳家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莲塘工业区一小区103栋A201。
法定代表人:郑光连。
被执行人:郑光连,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陈亿志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好事多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温州家多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家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郑光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民初4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亿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上述四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5万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家多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有浙C×××××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予以查封,因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市好事多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注册号为第23323192、16783095、16783096、16429001、16428959、14615558、14610233、14570954、14570955、14617395、4177922、4177921号共12个商标,以及被执行人温州家多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注册号为18417991、17964335号共2个商标价值较低,申请人不要求处置;
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截至2019年9月29日,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执行费65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同时决定对被执行人郑光连进行布控、拘留。
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书面报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执11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